中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同时,针对各种经济形态的法律法规规定也层出不穷、不断更新,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出资、股份发行、公司债券及对赌协议、公司借贷、公司财务等问题是关乎企业稳定运营、稳健发展的根基问题,同时也是各位公司“掌门人”最容易忽视的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冯东将最新的司法裁判热点和观点抽丝剥茧、深入浅出地向同学们一一予以介绍和分享。这些观点包括:
2015年新公司法实施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公司出资允许采取认缴制(不需要注册资金马上到位,可分时间段存放。目的是减轻创业者的压力,注册资金可以开展其他的业务,对于初创公司来说是很有利的。)。但认缴资本制下,只是改变出资时间和期限,不要求即时给付出资财产,出资义务和出资数额是确定的,并未豁免。因此股东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的行为仍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只不过对于采取认缴制的公司不再追究抽逃出资和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
企业家经常对外投资,对于出资义务的正当履行应当有所把握。如果投资者未能正当履行出资义务,当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前提下,公司债权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瑕疵出资股东(股东不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要求,在出资方式以及对出资的处分等方面存在不完全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作为被执行人。
关于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公开募集与定向募集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是以募集的方式、对象、人数以及地点等因素作为区分。那些公开以点对面,面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提供劝诱资料、通过广告、短信等手段进行资金募集,构成公开募集,如果未经批准,或者募集人数超过200人,则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犯罪行为。
而对于投融资活动中经常出现的投资者与融资的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问题,冯东介绍的司法裁判观点认为,融资方与公司或者股东签署对赌协议,在不影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情况下都应当有效。公司可以通过以公司数年的净利润优先向投资人分配以分期支付对赌补偿;或可以通过合法的减资程序将超过公司实际净利润数额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返还全部或部分投资本金,还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收购公司股权,从而实现对赌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目的。因此这种对赌协议中的股权投资保底条款并不构成“抽逃出资”,也不会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为合法。
最后,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署借款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个人消费,由谁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冯东告诉同学们,通常情况下对借贷对企业发生效力,还款责任由企业承担。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借款是用于个人消费,应由个人偿还。如果出借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所借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出借人可以请求法定代表人与企业一起承担还款。
长江商学院EMBA30期5班第七期思享会在不知不觉中进行了3个小时,大家针对共同感兴趣的热点问题的讨论仍然不愿停下来,现场气氛热烈。最后,长江商学院30期5班学员一起在中伦深圳办公室合影留念,活动圆满结束。
同学企业介绍:
中伦创立于1993年,是中国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迄今已成立25周年,系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办公室分布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南京、杭州、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及旧金山16个城市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冯东是中伦争议解决部的权益合伙人,曾荣获《亚洲法律杂志》(ALB)2015年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兼任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惠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及西南政法大学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老师等社会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