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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朱丹副教授再次获聘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2019-07-15 MBA中国网1060
导读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第二届咨询专家名单的通知》,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会计系教师朱丹副教授连任、再次获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第二届咨询专家名单的通知》,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会计系教师朱丹副教授连任、再次获聘为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第二届咨询专家。



朱丹,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会计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东华大学管理学博士。具有二十多年的工作及管理实践经历,曾在行政/事业单位担任过财务及管理工作、高校教学研究及管理工作、政府业务培训项目设计及管理工作。教学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预算管理、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等专题。目前研究方向是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管理会计、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已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十多篇,主持并参与行政事业单位成本会计及管理等领域的课题研究。作为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参与我国政府会计相关制度的研究、制定及征求意见工作。

以下为公告全文: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第二届咨询专家名单的通知

财会函〔2019〕7号

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专业人士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建设和实施中的技术支持作用,经公开选聘,我部聘任马蔡琛等为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第二届咨询专家,自发文之日起任期二年。现将咨询专家的权利、义务、管理要求及名单通知如下:

  一、咨询专家的权利

  咨询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的相关工作会议,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财政部组织的政府会计国际、国内研讨会,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就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建设和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向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优先承担财政部有关政府会计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

  (五)优先获得财政部有关政府会计的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

  二、咨询专家的义务

  咨询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保质完成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对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提出咨询的问题及时发表意见;

  (二)积极服务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制定,及时对财政部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三)推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及时向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反馈本部门(或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意见建议,并定期将有关成果向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其中,来自实务界的咨询专家每年至少提供一份关于本部门(或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情况的工作报告(或调研报告),来自理论界的咨询专家应在任期内至少完成一项政府会计研究报告(或调研报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一篇政府会计相关论文,来自中介机构的咨询专家应每年至少提供一份关于开展政府会计审计或咨询业务经验做法的研究报告(调研报告);

  (四)按时参加咨询专家会议以及相关的政府会计国际、国内研讨会等活动;

  (五)配合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建设和实施过程中材料提供、调研、案例总结、相关评审等工作;

  (六)不得以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名义招揽与政府会计相关的业务;

  (七)对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要求保密的信息负责保密,在未公开前不得对外泄露;

  (八)及时告知个人工作及联系方式变动情况。

  三、咨询专家的管理

  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对咨询专家在聘任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和考核评价,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不再符合继续担任咨询专家聘任条件的,将不予续聘。咨询专家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年度履行咨询专家职责相关工作报告。

  “不认真履行职责”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向其布置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工作任务或对相关工作任务敷衍塞责,经催告后仍不能按时保质完成的;

  (二)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积极配合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材料提供、调研等工作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履行咨询专家职责相关工作报告的;

  (四)以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五)未按要求承担保密义务的;

  (六)其他未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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