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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众筹“放心筹”

   2019-12-05 环球网校1160
导读

【热点回顾】朋友圈频频出现此类信息,在遭遇重大疾病和变故时,很多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个人求助信息,以解燃眉之急。然而,随着

 【热点回顾】

朋友圈频频出现此类信息,在遭遇重大疾病和变故时,很多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个人求助信息,以解燃眉之急。然而,随着互联网公益事业的迅速发展,大病求助等个人求助在网络平台兴起。网络救助平台在为广大求助者带来帮助的同时,也引发公众关于网络个人求助如何规范的讨论。

【综合分析】

目前国内免费的“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成立的初衷是希望帮助陷入困境的大病家庭渡过难关,发挥辅助的“救急难”作用。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医疗制度内容的不足,是“互联网+医疗”带来的民生福音。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我国慈善法规定了网络捐款行为中的公益众筹,但网络自媒体平台上大量存在的慈善众筹的法律规制仍然属于空白地带,导致慈善众筹乱象横生,名目五花八门,范围边界模糊,甚至消费爱心挪作他用。

上述慈善众筹乱象暴露出来的原因值得深思:一是事前筛选机制缺失,在网络平台上对慈善众筹实施“零门槛”,没有明确划定慈善众筹的种类和范围,导致任何人因为任何事都能自主发起众筹;二是事中跟进力度不够,网络众筹平台对发起人的实时情况没有及时跟进和更新,导致捐款公众不了解受捐人实际情况,捐款去向不明,同时,在保护慈善众筹发起人隐私权和捐款公众知情权的选择上,也面临信息公开的平衡难题;三是事后监管主体责任不明,基于慈善众筹缺乏法律规制的大前提,到底由谁对慈善众筹进行管理和规范,目前没有定论,慈善众筹中出现的虚假求助、滥用尾款等行为缺乏惩戒机制。

为使慈善众筹不偏离法制轨道,需要各方主体共同发力,为慈善众筹保驾护航。一是划定慈善众筹的范围,确立发起众筹的标准。在筛选慈善众筹项目时,可以从真实性、紧急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考量是否允许发起,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允许慈善众筹项目在网络众筹平台上公布。二是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我国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应当进一步明确网络众筹平台的审核责任和内容,明确平台及时更新众筹事项进展和钱款去向的信息公开义务。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众筹平台负有监管义务,一旦发现违法内容,应当及时断开网络链接,防止违法事项扩散传播。三是引入惩戒机制,对滥用众筹款、虚假众筹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慈善众筹的“纯度”。2018年10月,在民政部指导下,爱心筹、轻松筹、水滴筹等3家平台联合签署发布《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其中对恶意发起筹款的行为人建立了黑名单,并在行业内实现黑名单共享,失信人将不能在任何平台发起筹款,且会面临追责。

透过这些传统意义上的应对之策,我们还应看到很多地方做出的创新举措,比如湖北慈善总会联合湖北各地慈善会于2017年10月发起的“慈善医疗众筹”项目。这是一种实现医疗众筹善款与医院收费系统自动结算的慈善救助项目。该项目已获准接入湖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数据库,可利用信息技术对大病众筹患者经济状况进行核实,保证善款真正用在急难人群身上。筹款过程中,患者通过平台募集的资金杜绝提现,但是可以通过手机把所筹善款直接拨付给医院,在已完成系统对接的医院实现边筹边用、即筹即用,最终拨付费用则由湖北省慈善总会与医院直接结算,有效从根源上对筹措资金使用进行针对性管理。目前,该项目已与湖北150家医院签约,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等97家医院实现系统自动接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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